ABOUT AAN

About AAN

關於AAN

亞太加速器網絡 (AAN) 前身為 APEC Accelerator Network (AAN),為第二十屆APEC經濟領袖會議共同簽署之產物,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2014年發起成立,目的為透過APEC Accelerator Network擴大及整合現有育成加速器之影響力。 在 APEC 三年計畫期滿後,AAN於2018 年由內政部輔導,正式更名為 Asia Pacific Accelerator Network (AAN),並以協會形式持續運作。

The Asia Pacific Accelerator Network (AAN), formerly known as the APEC Accelerator Network (AAN), was a joint initiative endorsed at the 20th APEC Economic Leaders’ Meeting. It was launched by the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dministration (SMEDA) of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in 2014, with the aim of expanding and integrating the influence of existing incubators and accelerators through the APEC Accelerator Network.

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three-year APEC project, AAN transitioned into an independent association in 2018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dopting the name Asia Pacific Accelerator Network (AAN).

what we do

WHAT WE DO

我們的願景是成為連結新創團隊與加速器社群的國際網絡。致力於協助新創團隊取得所需資源與支持,並促進投資人、業師、企業代表以及國際新創與加速器之間的深度連結。強化新創生態圈內的連結與對話,創造更多創新與合作的機會。

Our vision is to become a leading international network that connects startups and accelerator communities. We empower startups by providing access to essential resources and support, while fostering meaningful connections between investors, mentors, corporate representatives, and fellow international startups and accelerators.

Through our efforts, we strengthen connections and facilitate dialogue within the startup ecosystem, generating a wealth of opportunities for innovation and collaboration.

Our Team

AAN團隊

理事長 黃經堯

秘書長 林伯恒

計畫經理 牟宣如

執行秘書 李辰恩

秘書處專員 林嘉蒨

行政專員 魏彤妍

實習生 陳冠竹

Secretariat Introduction

秘書處介紹

秘書長

林伯恒 秘書長

現任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業加速器暨專利開發策略中心 執行長
  • 國立陽明交大創新創業中心 執行長

經歷

  • 中華創業育成協會秘書長
  • 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服務中心專案經理
  • 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服務中心專案經理
  • 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經理

秘書處人員

職別 姓名 現職
秘書長
林伯恒
國立交通大學教授/產業加速器暨專利開發策略中心/副主任暨專業執行長
專案經理
牟宣如
本會專任計畫經理
執行秘書
李辰恩
本會專任計畫執行秘書
秘書處專員
林嘉蒨
本會計畫專員

Association Principle

協會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亞太加速器網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sia Pacific Accelerator Network),縮寫為 AAN。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致力建置完善創業生態圈,結合國內外加速器團體、相關工作者及專家等共同促進創新創業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與國內外加速器團體、投資業者、專家等經常聯繫交流,以促進雙邊或多邊創新創業發展為主要任務。
二、輔導新創事業進行資金媒合、企業鏈結與國際合作。
三、 協助國內外產業加速器團隊互訪,促進國內外加速器、創投業者、業師專家與創新團隊媒合。
四、與國外相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
五、舉辦創業相關課程及媒合活動。
六、接受委託、從事研究促進亞太加速器網絡發展相關議題。
七、從事其他有關促進亞太加速器網絡發展事項及有助於達成以上任務為宗旨之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產業加速器、業師/顧問、律師/會計師、具投資部門企業之相關工作者。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之產業加速器、業師顧問公司、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具投資部門之企業。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永久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
永久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所繳納之會費不得要求退還。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擬訂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各組織設置簡則、或其他重要規章。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1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1人代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2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祕書長若干人,囊助秘書長執行會務,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視業務需要得增減之。秘書長、副祕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送請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關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關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或等值美金,並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或壹佰美金。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或壹仟美金,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月費為基準,每年繳交乙次。永久個人會員一次繳交新台幣參萬元;永久團體會員一次繳交新台幣參拾萬元。
三、補助款。
四、會員贊助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1月1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7年4月10日台(107)內團字第0017537號函准予備查。